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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应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1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有

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2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三)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完成

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3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信息保护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4第五章解聘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出现以下行为时(包括但不限于),且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七)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负责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发现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责令相关主体纠正不当选聘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已完成选聘的,如果所聘事务所不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之要求,责令公司

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5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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