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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年4月23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下午15:30如期在苏州市太湖国

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011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23863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4044%。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206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9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206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921%。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自查落实表>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梁效威律师

——————————陈颖律师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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