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实施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和科学性。
三、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公司在未来三年(2025-2027)将按照以下计划,为股东提供合理、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1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分红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其他事宜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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