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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0-31 查看全文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2(二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3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

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九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二)报送总裁审批;

(三)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披露文件的形成及审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其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4第十三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属于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5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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