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1第二章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董秘办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来访的投资者,应当由董秘办派专人负责接待,一般至少有
2二个人参加接待。董秘办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
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提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投资者来访接待由董秘办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由董秘办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五章投资者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回绝投资者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3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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