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1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的。
第九条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举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
2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
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条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根据实际情节轻重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3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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