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的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涉及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有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超过资产总额1%
(六)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八)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