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勤上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周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勤上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勤上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勤上股-1-份董事长李俊锋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表决权委托的受托人,下同)共计2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1543871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35.608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均为2025年11月24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7908621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27.698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3635250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7.9100%。
(三)勤上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2-(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50421股同意、533100股反对、108060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14%、0.1042%、21.1244%。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49871股同意、533650股反对、108060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13%、0.1043%、21.1244%。
(2)《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43871股同意、533650股反对、108066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01%、0.1043%、21.1255%。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13771股同意、565750股反对、108064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43%、0.1106%、21.1251%。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44071股同意、533650股反对、1080661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02%、0.1043%、21.1255%。
(5)《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3-402943871股同意、533650股反对、108066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01%、0.1043%、21.1255%。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45871股同意、533650股反对、108064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05%、0.1043%、21.1251%。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40871股同意、538650股反对、108064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96%、0.1053%、21.1251%。
(8)《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402911421股同意、563100股反对、10806935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38%、0.1101%、21.126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伟坚
经办律师:戴毅
经办律师:周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