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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部门或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公司应当披露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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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税务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相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相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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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相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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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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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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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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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不定期的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前一年度工作总结,制订

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审计小组工作制。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三十条发出公司内审通知。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说明审计目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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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内审部认为被审计部门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内审部。

第三十一条审计的实施。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

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搜集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部门进行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长(或主审)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审批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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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三十三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部门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内审部。内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决定复议程序。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

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三十五条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人员即为立卷人机制、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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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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