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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聘生效。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

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3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存在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

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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