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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

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

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二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1、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六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实施细则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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