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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规范风险投资及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1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决策。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风险投资决策后签署

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和规模决定指定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风险投资事项。董事长指定的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

第八条对于按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风险投资项目,公司战略

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先审议,对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公司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

第十条公司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

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

2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估,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证券监管法律、法

规和决策流程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末应对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内幕知情人登记、保密、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员在风险投资项目调研、洽谈、评估、实施等过程时,由

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风险投资决策权限: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风险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风险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

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

现行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投融资部、财务部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专业部门提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审和立项。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具有投资前景,公司是否具备投资所需的资金支持,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认为可行的,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指定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和方案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指定专业部门或管理

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小组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审定。风险投资指定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提根据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后由指定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专业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七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董事长指定的风险投资专业部门或管理

小组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

作出决定,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计量投资收益或损失。

第三十条公司内审部应检查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

性、完整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

5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漏公司风险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二)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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