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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合法、审慎、互利及

安全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公司可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1(三)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四)与公司具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上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第七条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在受理被

担保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在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证券部。

第十一条证券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被担保方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3(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4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管理及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接受因要求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时

5由公司财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6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

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给予其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责任人员、相关人员或涉及人员违反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7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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