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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39证券简称:雪人股份公告编号:2025-042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2025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8号公

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5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57028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47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9089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91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7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6137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56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6137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5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90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4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6%;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二)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89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44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8%;弃权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三)审议并通过《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8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4%;反对41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9%;弃权10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四)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81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反对442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五)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73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3%;反对553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984668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878%;反对553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15%;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24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9%;反对479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035368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544%;反对479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02%;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龙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0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87%;反对367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1%;弃权1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763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82%;反对74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9%;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9%。

出席股东林汝捷先生与林长龙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30768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89%;反对744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510%;弃权1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64822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0%;反对72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2%;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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