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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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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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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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6年 9月 9日 14:00在福
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 8月 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载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年 9月 9日 14:0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 8月 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 9月 9日 14:00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汝捷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月 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6 年 9 月 9 日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6年 9月 9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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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 157360029股,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20.18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174 人,代表公司股份 8418968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1.080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当第 3页/共 12页法律意见书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项目履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2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2%;反对 1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5%;弃权 6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3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87%;反对 8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2%;
弃权 6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第 4页/共 12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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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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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