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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坚

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

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一年内任一时点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限额,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累计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未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额度可授权财务总监审批,报证券部备案。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各类委托理财的余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

委托理财业务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三)财务部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财务部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五)每季结束后10日内,财务部门将投资理财业务的投资规模、投资分

布、盈亏情况、风险监控等上报财务总监、内审部和证券部;

(六)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

本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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