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第五条持续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甘肃证监局。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前10大股东持股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发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7-记录,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9-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其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会应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10-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以及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等均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1-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组织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信息披露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
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12-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情况核实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
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
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披露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3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前款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14-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5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