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26-032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4.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8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8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8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办公楼五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小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1人,代表股份总数 315686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81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人,代表股份 314713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6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股份
97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06%;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40人,代表股份 97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06%。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557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
反对 1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26%;反对 1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53%;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587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 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 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171%;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28%;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26年 8月 2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所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的《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