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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德酒: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建立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口径)的3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事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后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分配方案提前泄露。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二)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

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事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

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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