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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47证券简称:仁东控股公告编号:2023-06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

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结束时间为

2023年12月29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90877923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16.2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3809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20496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0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20496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20496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06%。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8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69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44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5%;反对532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998%;反对532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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