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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电话:022-58788882传真:022-58788883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东控股”)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证明等文件资料。

2.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材料的,其与原始书面材料一致和相符。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仁东控股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仁东控股在其关于本次授予的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仁东控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仁东控股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仁东控股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仁东控股实施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 2026 年 6 月 26 日至 2026 年 7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 2026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6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 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88.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1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1.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之(一)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公司提供的《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和激励

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之(二)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娟娟 臧雪君

202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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