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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东: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ST仁东 --%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电话:022-258788882传真:022-58788883

1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2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2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3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60层6002-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3(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 9:15,结

束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1人,代表股份352564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2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7137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4%;(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288人,代表股份28119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8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有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

4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

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8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05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8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99.9778%;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05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34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67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0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294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13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3%;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6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5.00《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83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0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6.00《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393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12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7.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62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

7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8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00《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40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3%;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9.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362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981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1%;反对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8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民

负责人:经办律师:

于娟娟臧雪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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