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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东: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ST仁东 --%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ST仁东 公告编号:2026-024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年3月23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

6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股份35256449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7137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28119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8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8人,代表股份16718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7人,代表股份

16619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3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8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

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105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86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

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105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4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

反对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967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5%;反对1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294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

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913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3%;反对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7%;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83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

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10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93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

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12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62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

反对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8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8、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

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40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3%;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9、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62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

反对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981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1%;反对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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