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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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1.2025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1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12月
2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2025年12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议案。
经核查,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
3有公司59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26%)于2025年12月2日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临时提案函》,提议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增加上述临时议案外,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60层6002-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
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7人,代表股份230835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2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4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7038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68%;(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94人,代表股份160454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5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有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51.0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029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7%;反对7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
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648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61%;反对7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2%;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2.00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3059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21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2.0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3059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7%;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21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表决结果:同意230557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反对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176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0%;反对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9%;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2.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59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7%;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21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59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7%;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21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2.06《重大交易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58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3%;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7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20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1%;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2.07《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230583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9%;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20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8%;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2.08《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3047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5%;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9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1%;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3%。
2.0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46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407%;反对2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8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1%;反对2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6%;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3%。
2.10《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241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8%;反对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5%;弃权1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86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36%;反对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4%;弃权1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0%。
2.11《公司治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47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5%;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9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1%;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3%。
2.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9表决结果:同意230184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2%;反对5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弃权1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803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89%;反对5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4%;弃权1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7%。
2.1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28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8%;反对2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弃权2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90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5%;反对2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9%;弃权2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6%。
2.1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45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反对2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弃权1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7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4%;反对2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8%;弃权1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8%。
102.15《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045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6%;反对2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1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7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2%;反对2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8%;弃权1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2.16《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3039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6%;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弃权2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0%;反对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6%;弃权2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4%。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470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9%;反对2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弃权1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89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0%;反对2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弃权1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1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民
负责人:经办律师:
于娟娟臧雪君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