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3月25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披露《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强路
19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卫东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7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167442881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0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6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2062737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65%。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2025年3月
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于2025年3月25日在深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与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相关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4-法律意见书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4526492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10144313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2%;弃权38538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464628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1%;反对1000892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7%;弃权40098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47463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935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0092%;弃权38798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4657483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7%;反对1000832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7%;弃权390379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691272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766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8824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463202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3%;反对176674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18824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六)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6566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1846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214838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6517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1875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216838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6-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0123569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53%;反对606925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38863363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895499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03%;反对6069254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6%;弃权38863363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1%。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653272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177574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22534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425202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177574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22534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544056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272877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239253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15986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5%;反对272877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239253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7-法律意见书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549471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269877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236838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21401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7%;反对269877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236838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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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徐鉴成
经办律师:
孙晨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