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
用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部: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2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定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总
经理同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
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
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会同合作
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公司财务部应持续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10、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1、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3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董事会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如出现异常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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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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