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10-2号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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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植德(证)字[2026〕0010-2号
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植德(证)字[2026]0010-1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博彦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事项(以下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彦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彦科技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博彦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3.自202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公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4.2026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实施授予前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或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8人调整为7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620.5万股调整为615.5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
1.2026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6年5月8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同意确定以2026年5月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个自然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以2026年5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15.5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博彦科技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查询网址:h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查询网址:h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查询网址: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网址:htp://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5月8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彦科技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资人支有情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杜莉莉
张天慧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