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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出现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合同资产。

第四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权益工具)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计提减值准

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第七条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

及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八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

1.应收票据减值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简化计量方法确定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票据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票据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银行承兑汇票组合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组合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

2.应收账款减值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简化计量方法确定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账龄组合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合并范围内往来组合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单位具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

3.其他应收款减值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一般方法确定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账龄组合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往来组合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单位具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

4.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和计

提标准如下: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高的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经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未发生减值的,将其划入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若干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第九条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

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十条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

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若本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

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

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对有

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项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

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

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差额的,应将超

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第十五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加强预算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储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

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按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八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外,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条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如果存在固定

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

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二)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无形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减值迹象的;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

第七章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公司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根据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获得的相对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二十五条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二十六条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章资产减值准备报告及损失核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会计期末,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资产管理部门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测算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对已计提并核销的应收款项,如果对方单位财务状况好转,应及时要求对方清偿欠款;

(二)存货前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金额应当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若已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第二十九条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实披露。

第三十条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确认发生损失后,应当及时依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一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资产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披露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

定相悖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执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悖的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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