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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加加: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ST加加 --%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09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43层4301-4302、4309

4301-43024309 43/F Building A HC International Plaza No. 109 Middle Furong Road Kaifu District

Changsha Hunan 410028.电话: 0731- 8531 8855 传真: 0731- 8531 8877 网址: www.junzejun.com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14:30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

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会议室召开。

2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6人,

代表股份共计554380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7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共计486259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9225%。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3人,代表股份共计681208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53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现任在职

的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9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9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

4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周建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35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095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79%。

2.02选举谢子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30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041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165%。

2.03选举姚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7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330%。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许金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38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121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37%。

3.02选举迟家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总表决情况:同意528180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2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90%。

3.03选举邓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021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76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7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王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彭荣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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