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
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贡献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及初步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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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及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固定薪酬、浮动薪酬、津贴等。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含税);除此以外独立董事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和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任公司
的具体岗位、职务领取对应的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任公司职务领取对应的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四)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计发薪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五)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就任或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调整,应制订具体的调整方案并分别经股东
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亦不包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政策发放的销售提成等。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公
司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平均发放;浮动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根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的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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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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