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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应对各类舆

情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四川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上报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舆情情况,协调公司

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应持续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时,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解惑答疑。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主动承担、客观公正披露事实。公司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回答、主动承担态度,,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引导减少不良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正面回应关切,减少不良影响,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协助舆情工作组组长及时召开会议商讨具体应对方案;

(三)根据舆情信息涉及公司负面程度,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四川证监局报告。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启动舆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四川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

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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