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并经公司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全文: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股全文:股东大会东会”第一条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第一条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后续条款编号根据删除、新增条款进行顺延变更。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334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334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进行: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易方式进行。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的除外。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讼。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报告;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第三十五条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求予以提供。公司提交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的申请文件,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及签署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人的利益;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
24日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章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权: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所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资产30%的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案。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删除本条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第七十二条……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出述职报告。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五)公司年度报告;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该人负责的合同。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大会表决。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的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以下所属内容删除所有“监事”,其他内容未变)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第一百○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占公司的财产;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保;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第一百○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规定,对公司负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第一百○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情况。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第一百○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一百○四条、第一百○五条”,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第一百○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2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担保事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章节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详见公司于
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新增章节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条”,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聘。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整章节内容“第一百三十六节至第一百四十九条”,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润退还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
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审计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发表审核意见。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
股利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股利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应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
详见公司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删除“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详见公司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删除“第一百五十八条”,详见公司披露的《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新增条款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 海证券报》等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为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指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根据实定媒体并公告。际需要更换指定媒体并公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详见公司于
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义务。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得侵占公司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第二百○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影响的股东。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第二百○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于”、“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第二百○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