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全
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事会负
责领导;公司审计部门、总经理和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和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
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的内部
控制评价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条评价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及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正确执行。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五)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以内部控制五要素为基础,建立内部控制核心
指标体系,在以上评价内容的基础上展开,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内部环境评价: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
1、组织架构评价:包括机构设置的整体控制力、权责划分、相互牵制、信息流动
路径等方面;
2、发展战略评价:包括从发展战略的制定合理性、有效实施和适当调整三方面;
3、人力资源评价:包括公司人力资源引进结构合理性、开发机制、激励约束机制
等方面;
4、企业文化评价:从建设和评估两方面进行,评价是否促进诚信、道德价值观的提升,为内部控制的完善夯实人文基础;5、社会责任评价: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
(二)风险评估评价:包括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方面。
(三)控制活动评价:包括公司各类业务的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等方面。
(四)信息与沟通评价:包括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
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
(五)内部监督评价:包括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科学、客
观、合理等方面。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
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评价的程序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织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须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三)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对相关部门、下属子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和再评价。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再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公司审计部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
(六)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
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决议。(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将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此报告发表审议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
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公司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检查评价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
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人员要及时记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编
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时,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
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重要程度判断标准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的0.5%≤错报
定量标准错报<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资产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重大缺陷: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3)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4)公司对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更正;
5)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未发现该错报;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重要程度判断标准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的0.5%≤错报
定量标准错报<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资产总额的1%
(2)公司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重大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
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总经理和经营管理层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
受范围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经营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在整改中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要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做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公司应当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涉及的定量判断标准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会计师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