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证券简称:扬子新材公告编号:2024-018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
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
第一项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项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要求,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1)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2021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追溯调
整情况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11349898.22152737.7411502635.96
递延所得税负债962.75148762.56149725.31
未分配利润-291910104.213975.18-291906129.03
所得税费用-6540627.95-3975.18-6544603.13
*母公司财务报表:无
(2)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追溯调
整情况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受影响的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0277212.90117643.9620394856.86
递延所得税负债1880854.65111571.921992426.57
未分配利润-328123259.146072.04-328117187.10
所得税费用-6704828.77-2096.86-6706925.63
*母公司财务报表:无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