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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对外捐赠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公

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御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

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

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已履行审议的额度不再纳入后期发生累计范围;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五)若相应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标准,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制度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5%。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或子公司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

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

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九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

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处罚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

产等违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如前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交由法务部研判,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不高于”含本数,“高于”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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