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652证券简称:扬子新材公告编号:2026-02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股票代码002652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姓名丁富君办公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
电话0512-68327201
电子信箱 ir@yzjnm.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95835145.50156075042.2525.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429875.87-11852219.7562.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5464620.85-12289229.6655.53%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027702.174355785.65-192.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87-0.023162.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87-0.023162.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88%-4.55%2.67%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452475089.01441943707.602.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233603203.35238033079.22-1.86%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96600总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质押、标记或冻持有有限售条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结情况件的股份数量股份状态数量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境内非国有
30.00%1536000000.00不适用0(有限合伙)法人
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3.89%198957330.00不适用0
BARCLAYS BANK PLC 境外法人 1.36% 6959553 0.00 不适用 0
唐友德境内自然人1.24%63402000.00不适用0
黄叶华境内自然人1.20%61530000.00不适用0
J. P. Morgan Securities
境外法人1.12%57463840.00不适用0
PLC-自有资金
MERRILL LYNCH
境外法人1.02%52140210.00不适用0
INTERNATIONAL
MORGAN STANLEY & CO.境外法人0.79%40673610.00不适用0
INTERNATIONAL PLC.UBS AG 境外法人 0.79% 4052322 0.00 不适用 0
熊凛境内自然人0.62%31574000.00不适用0公司未知上述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1、公司股东唐友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410800股,通过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929400股,合计持有6340200股;
2、公司股东黄叶华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证券账户持有6153000股,合计持有6153000股;
3、公司股东熊凛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306900股,通过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850500股,合计持有31574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胡卫林在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时,通过向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供应商超额支付预付款以及向胡卫林支付拟购买股权资产转让意向金方式,将公司资金拆借至与胡卫林先生相关联的公司,形成了资金占用。
针对胡卫林尚未偿还的资金占用本息余额,2025年11月12日,公司与胡卫林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其于202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共计18580070.93元;若未按期履约,公司有权不经其同意,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处置质押的500万股扬子新材股票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变卖,双方就该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因胡卫林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在2025年12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12月30日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执行证书)》。公司收到该公证书后,立即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3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6年3月12日,公司已足额
收到全部执行款18626520.93元。至此,胡卫林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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