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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52证券简称:扬子新材公告编号:2025-033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88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5人,代表股份154611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6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0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人,代表股份10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7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反对2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741%;反对2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0465%;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7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1%;反对2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609%;反对2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47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7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1%;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609%;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9367%;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6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5%;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103%;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9367%;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23%;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9367%;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23%;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9367%;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2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0%;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226%;反对2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476%;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9%。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1%;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226%;反对2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936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李志强、赵怀亮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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