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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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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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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罚款;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

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二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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