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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海思科 --%

证券代码:002653证券简称:海思科公告编号:2025-079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8日14:0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俊民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9人,代表股份

472633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26%。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223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

70399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2%。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73083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8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70399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2%。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1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1%;反对46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76%;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2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0%;反对46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61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1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69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1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39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18%;反对523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08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

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30%;反对523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黎晓慧律师和黄佳曼律师见证了

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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