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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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6月3日,公司董事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将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
136号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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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40223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6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5人,代表股份70399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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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71343股同意,461516股反对,1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1%。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619925股同意,12934股反对,1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67396049股同意,5237010股反对,9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黄佳曼
经办律师:
黎晓慧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