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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92号

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5:30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侨大道2519号万润大厦11层中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

233176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4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92名,代表公司股份6166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886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3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弃权1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62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8%;反对2880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4%;弃权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63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4%;反对287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4%;弃权1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56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5%;反对288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8%;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3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反对2880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5%;弃权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3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7%;反对287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3%;弃权1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881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4%;反对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弃权1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84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95%;反对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2%;弃权1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292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忠林婕董倩

2025年9月1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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