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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和百分之七十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料;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金额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当

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内部用印流程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同时应当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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