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实现以下目标:
(一)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维护资产安全;
(三)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审计
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递交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审计机构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实际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审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由其他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审计人员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参与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
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收集、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
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信息。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机构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底稿;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与公司重大经济
活动的决策过程,对相关活动建立审签制度,进行事先、事中控制与防范,促进事前、事中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外部监管要求每年聘请外部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当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