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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金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11 查看全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具体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和《保密承诺》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将上述资料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

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附件一: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别□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是□否否签署书面保密□是□否情人名单承诺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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