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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金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57证券简称:中科金财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烨东、朱烨华、王姣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烨东、朱烨华、王姣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收入核算不规范。公司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的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4年年报多计收入87892411.72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53%。

二是其他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存在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且减值计提不充分、政府补助核算不准确、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2024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分别多计利润总额347.30万元、564.19万元。

三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股东会及董事会等运作不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记录不全面、内控管理不足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朱烨东作

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烨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姣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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