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7证券简称:中科金财公告编号:2026-016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小月河东畔路16号院2号楼5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1人,代表股份3814113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16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670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9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0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70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7%。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现场及网络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7904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807%;
反对22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826%;
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016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33%;
反对22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37%;
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0%。
2.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7908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896%;
反对21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710%;
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019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902%;
反对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30%;
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8%。
3.关于审议2025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7905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820%;
反对2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773%;
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016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502%;
反对2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61%;
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4.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37859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2627%;
反对26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6969%;
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971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25%;
反对265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1%;
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3%。
5.关于审议2026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
同意37817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1520%;
反对289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7596%;
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8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929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07%;
反对28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47%;
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7%。
6.关于审议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37832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1898%;
反对291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7651%;
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943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392%;
反对291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6%;
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2%。
7.关于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37829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1819%;
反对29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7706%;
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40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979%;
反对29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26%;
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6%。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789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632%;
反对2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317%;
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009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09%;
反对2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62%;
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9%。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7895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571%;
反对2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970%;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00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92%;
反对2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95%;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3%。
10.关于审议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7897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618%;
反对22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965%;
弃权15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009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437%;
反对2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68%;
弃权15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5%。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879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3135%;反对24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6382%;
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990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00%;
反对243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63%;
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7%。
12.关于审议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97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1915%;
反对259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5769%;
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976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15%;
反对25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69%;
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6%。
13.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814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44%;
反对29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7863%;
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926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07%;
反对299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53%;
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国林、赖元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