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9证券简称:凯文教育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名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腾先生
4、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8日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9:15—15:00。
6、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
5号楼15层公司会议室;
7、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225138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9484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5654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5654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45654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37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6%;
反对200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4%;弃权
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72%;反对200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958%;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2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6%;
反对20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4%;弃权
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5%;反对20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15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0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2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6%;
反对20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4%;弃权
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5%;反对20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15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2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6%;
反对20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4%;弃权
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5%;反对201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15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28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4%;
反对2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4%;弃权
9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64%;反对2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155%;弃权95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82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6%;
反对2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4%;弃权
29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85%;反对2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155%;弃权29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0%。
本议案审议通过。提案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823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3%;
反对2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4%;弃权
300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74%;反对2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155%;弃权300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1%。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82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6%;
反对201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1%;弃权
2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85%;反对201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238%;弃权2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7%。
本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82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6%;
反对2021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8%;弃权
2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39%;反对2021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273%;弃权2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梦律师、徐旭敏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