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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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硕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4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4月
27日14:3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1《关于非独立董事崔鹏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2《关于非独立董事王凡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3《关于非独立董事陈国红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4《关于非独立董事顾永德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5《关于职工董事张智慧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6《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产品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崔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637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6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525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16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75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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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不足两名,现场会议选举了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72095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208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3.《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7208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7200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弃权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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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209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1《关于非独立董事崔鹏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37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20%;反对
7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6%;弃权854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4%。
6.2《关于非独立董事王凡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143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2%;反对7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9%;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6.3《关于非独立董事陈国红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1418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2%;反对7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4%;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6.4《关于非独立董事顾永德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5777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6%;反对7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5%;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6.5《关于职工董事张智慧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141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9%;反对7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4%;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6.6《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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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141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9%;反对7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9%;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71438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9%;反对7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6%;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产品的议案》
同意17142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反对7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8%;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17141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3%;反对7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2%;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7143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0%;反对7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4%;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72085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7141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0%;反对7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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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已获审议通过。其中,第6.1、6.4项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11、1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徐磊
签署:
承办律师:刘雪莹
签署: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