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楼,邮编:518048
21-26/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网站(Website):http://www.huashang.cn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查《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1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1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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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1次定期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年第1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
区西丽茂硕科技园(松白路1061号)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欣女士因行程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楚长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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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
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0人,代表股份17453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39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1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股份13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376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4月11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7人,代表股份135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5人,代表股份13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69%。
(四)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应选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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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5%;
反对4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533%;反对4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876%;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1%。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
反对4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903%;反对4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06%;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1%。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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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
反对4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1%;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18%;反对4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13%;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6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1%;
反对4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2%;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497%;反对4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54%;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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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40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1%;
反对4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571%;反对4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543%;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
反对4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0%;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18%;反对4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024%;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8%。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张欣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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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863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81%;
反对6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7%;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000%;反对6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521%;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9%。
7.02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傅亮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64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27%;
反对6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5%;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66%;反对6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040%;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4%。
7.03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余冠敏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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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868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22%;
反对6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6%;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81%;反对6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40%;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9%。
7.04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顾永德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67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2%;
反对6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1%;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666%;反对6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55%;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9%。
7.05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楚长征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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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38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4%;
反对6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1%;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81%;反对6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40%;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9%。
7.06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1%;
反对6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9%;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444%;反对6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262%;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4%。
7.0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8871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96%;
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72%;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999%;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522%;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5%;
反对4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646%;反对4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87%;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8%。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6%;
反对4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1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053%;反对4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579%;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8%。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
反对6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79%;反对6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783%;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9%。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7%;
反对4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3%;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127%;反对4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4.0320%;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3%。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6%;
反对4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720%;反对4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653%;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7%。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1%;
反对4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794%;反对4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01%;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5%。
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7%;
反对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6%;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699%;反对6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451%;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0%。
上述议案中《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
1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1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已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公司已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陈曦周悦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