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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食品: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陈克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明食品”“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财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注册地址

座)26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吴双麟、易立山

项目联系人吴双麟、易立山

联系电话0731-844033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61注册资本333137742.00元注册地址湖南省南县兴盛大道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会秘书邹哲遂

联系电话0731-8993518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4年5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

荐代表人肖劲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财信证券委派易立山先生接替肖劲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此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吴双麟先生和易立山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

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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